先天性脑积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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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被学生殴打,竟然不构成工伤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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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,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,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“严师出高徒”的惯性体现。此外,升学考试指挥捧高悬在教师头顶的现象,也导致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层出不穷。很多家长认为:老师打人本来无可厚非,只是不要打得太重了。就连一些学生也觉得老师打学生理所当然,认为“老师打你,还不是为你好。”另外,对于法律观念的淡薄,也是体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。案例分析

年纪13岁的王某是某县某中学初一3班的学生,某天下午上数学课时,数学老师赵某在课堂上让王某交数学作业,因王某站在座位上未动,赵老师又重复喊了一声,让王某把作业交上来,但赵老师看到王某还没有做晚作业时,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本摔在地上,并对其来回推搡,接着又朝着王某的脸上打了几耳光,王某羞愤之下拿起凳子往赵老师砸去,赵老师感到头晕眼黑,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,接着出现恶心、头疼、头晕、呕吐、不能走路、神志不清等症状,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。后赵老师及其家属请求认定工伤,结果与其预期完全背离,某县劳动保障行*部门认为赵老师的情况不构成工伤。

//案例评析本案焦点:体罚学生,导致学生反抗殴打老师受伤,可认定工伤吗?答案是不可认定为工伤。所谓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,是执行职务时可能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伤害。而本案赵老师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,但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,因为教师的工作不包括体罚学生,而本案赵老师是因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反抗而受伤,故不属于工伤,而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老师可以选择与学生家长之间协商后续赔偿等问题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。法律分析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、人格尊严权、健康权、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违法行为,教师的体罚行为会对学生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。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,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,也是违法行为。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论教师处于什么动机或目的,都不得体罚学生。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,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,可能会承担行*、民法、刑事责任。法律法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*部门给予行*处分或者解聘。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教师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十七条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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